暂扣施工设备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暂扣施工设备
暂扣施工设备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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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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