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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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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