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纳入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核准
一、事项名称
新纳入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核准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该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委托书
4、调整用水指标申请
5、计划用水单位供水、用水基本概况
6、各类用水参数值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
自来水、自备水计划用水单位申请
二、事项名称
自来水、自备水计划用水单位申请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该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三、实施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五、办理材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2、调整用水指标申请
3、计划用水单位供水、用水基本概况
4、各类用水参数值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八大街办公区东配楼一楼2120室
九、办公时间
9:00—12:00 13:00—17:00
十、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371--86540967
十一、投诉电话
0371—88821739